【IFRS要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收入准则实施情况征求意见
2023年6月2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就有关总体评价、特定实施问题、与其他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区分问题等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
2014年5月,IASB发布了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FASB)联合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以下简称IFRS 15),旨在为客户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及披露提供一个综合完善的框架。2022年9月,IASB决定开展IFRS 15实施后的审议工作。实施后审议不是一个制定准则的项目,也不是为了解决每一个应用问题,而是为了评估应用新准则对财务报表编制者和使用者、审计师、监管机构的影响,以及是否与IASB制定新准则的最初设想相一致。
在IFRS 15实施后审议的初期阶段,IASB总结了一些IFRS 15应用过程中初步的反馈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体评价
部分利益相关方仍发现在准则应用方面存在挑战。具体包括:
主体为实施IFRS 15发生了显著的学习成本,对于小型主体及新兴经济体的主体可能过于复杂;
主体在应用相关要求时需要使用大量判断,可能导致主体间会计结果不可比;
大部分反馈问题与实施问题相关,不需要对IFRS 15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进一步混乱的根本性修改;
大部分利益相关方总体认为IFRS 15带来的收益大于相关实施成本。
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识别合同中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确定是否可明确区分存在挑战,有时需要更仔细的分析和判断,特别是:
涉及内部开发产品或数字化产品的交易安排;
合同变更;
许可;
涉及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判断的交易安排。
确定交易价格
对于主体作为代理人向终端客户直接支付的营销激励款项是否属于应付客户对价,将其冲减收入还是作为营销费用在实务中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降低信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有用性;
对于应付客户对价超过预期从客户收到的对价的情况,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处理,一些主体将应付对价超过应收对价的金额列为“负”收入,一些主体将超额部分重新归类为费用,利益相关者建议IASB进一步澄清相关会计处理。
确定何时确认收入
IFRS 15在客户获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时(或过程中)确认收入,一些判断可能仍然具有挑战性,特别是与建筑类合同和服务合同有关的判断;
确定在一段时间内还是某个时点确认收入,在软件开发、游戏和建筑行业等某些情况下仍然存在挑战,关于主体拥有收取款项的可执行权利的规定,实务应用尤其具有挑战。
关于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考虑
主体有时在应用控制以及相关指标具有挑战:
控制的概念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尤其在涉及提供服务时;
一些主体评估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仅仅基于指标而忽略了控制的概念;
当指标指向不同的结论,或者一项交易安排涉及多于三方时,主体难以应用这些指标。
许可
部分主体发现许可安排的会计处理要求不清晰,或应用时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例如,利益相关方建议IASB进一步澄清以下内容:
如果合同涉及许可但实质上与出售知识产权或提供服务类似,如何确定该安排是否为许可安排;
如何识别同时包含了许可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安排中的履约义务;
实务中,对于许可的续约,是在续约期开始日还是在续约协议达成一致时确认收入存在不同会计处理。
披露要求
主体为达到某些披露要求发生的成本潜在超过了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信息的有用性;
主体有时可能由于缺乏具体指引而遗漏了相关披露要求。
衔接规定
IASB允许主体在首次执行IFRS 15时选择采用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衔接过渡,引入便于实务操作的方法。通过本次意见征询,IASB希望了解衔接规定是否起到了与IASB最初设想相一致的作用。
IFRS 15与其他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应用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的区分;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区分;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的区分。
与美国收入准则趋同问题
IFRS 15和《主题606——客户合同收入》(以下简称主题606)除部分细微之处存在差异外,已于发布时实现实质性趋同。IASB和FASB于2016年修订了各自的准则,FASB对主题606的修订比IASB对于IFRS 15的修订更为广泛,这导致了IFRS 15和主题606之间的进一步差异。IASB希望了解两项准则趋同的重要程度以决定是否在此次实施后审议过程中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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